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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青秀区市场监视办理局 关于不及格食物核发布日期:2026-02-08 09:17 浏览次数:



  我局认为,当事人运营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食物【番石榴(酸嘢)】的行为,第十五条第三项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小做坊小餐饮和食物摊贩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平易近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责令当事人当即更正其违法行为,决定赐与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罚款500元整(伍佰元整),整改环境:1、遏制发卖抽检不及格批次产物并对其已发卖的不及格批次产物进行召回;2。成立健全食物平安办理轨制,加强食物查验工做。